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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减免取现手续费应对信用卡套现

  POS机风行背后的信用卡肉搏战

  连日来,记者对多家商业银行的走访发现:信用卡套现的兴起与商业银行过度发放信用卡以及对POS机安装审核不严密切相关,与此关联紧密的背景还有“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个老问题。所谓ATM机透支取现手续费用高昂,则仅仅是个表象。

  自2008年央行连续降息,存贷款利差缩小,各家商业银行都把发展信用卡业务作为拓展生存空间的重点。一组来自银监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四家上市银行共发行了8400万张信用卡。工商银行2008年信用卡发卡量是3905万张,比2007年增长67%。中信银行2008年的信用卡业务盈利超过500万元,成为业内最快实现信用卡业务盈利的银行,该行仅白金卡就发了2万多张。

  为求迅速扩张,众银行使出了浑身解数,或亲自上门推销或聘请人脉关系广博的能人批量办卡,或招募在校大学生在大型超市门口摆摊办卡,甚至有偿外包给一些中介公司。一些中介公司包装出来的申请人资料从收入证明到房产证、车证,甚至每个月缴纳的税款证明都一应俱全,为此拿到了信用额度极高的金卡。

  拿到信用卡后,正常的消费并不能套现,只有虚拟的交易才可能提取。于是,POS机便成为必然的工具。

  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燕燕认为,信用卡套现公司能违规拿到大量POS机,根本原因是银行间的无序竞争,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整个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收费政策不合理,商户管理混乱以及没有行业游戏规则。”李燕燕认为,“在信用卡免年费时代,银行的利润增长点只剩下了商家返点。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均有分成,信用卡发卡行是70%,POS机安装者是20%,而中国银联是10%。从这种分成模式就不难看出,谁都希望尽可能多装自己的POS机。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各银行以及银联商务都在降低POS机安装的门槛。”李教授留意到,目前POS机大量普及,“美容美发店,小服装店甚至小五金店、小火锅店都能很容易地装上POS机”。按照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到2%不等的费率。

  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给出的数字是,目前我省POS机已经超过6万台,其中,郑州有将近2.5万台。

  难以监管的非恶意套现动了谁的“奶酪”?

  受暴利驱使,从事套现业务的公司和个人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那么,它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呢?

  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金融专家说,这种损失无法用很具体的数字来表述。首先,毫无疑问,这种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严格规定予以监控。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

  另外,银行风险在增大。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一旦遇到持卡人不还,银行损失的不仅是贷款利息,还有一大笔资产。

  来自河南省银监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30家,其中1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由信用卡产生的呆坏账也在大增,以Z行为例,2008年年底信用卡业务的呆坏账达到了2亿元。

  除此以外,银行对这一块儿的监管难也在加速风险的累积。据悉,今年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曾发出《关于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要求金融机构联合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进行打击和处理。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可以逃避打击,它们和商场有着业务上的联系,通过商场来走这笔账,在商场的POS机上刷卡,然后退还商品,获得现金。由于大型商场的商品和资金流量很大,银行难以从技术上监控,而商场自身没有损失货物,于是双方就成了相互勾结的“利益共同体”。

  除了商场,网上交易也成为套现的理想工具。套现公司利用相熟的商家或者亲友店进行网购,使用支付宝从信用卡付款,商家收到货款后提现,再还给购买者。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个过场。

  针对花样繁多的信用卡套现,税务部门吐露了监管的三个无奈。“如果这些公司在工商部门没有注册,税务方面无法核查,除非有举报;因为这种虚拟消费没有货物交换,销售不合理,不出具发票,账外查不出来;这种通过POS机进行的数额庞大的现金流税务部门监测不到,只能通过银行的配合查封其账号来详细核查。”

  此外,税务部门认为,这些套现公司要么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要么是以合法公司的形式违规套现,但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交纳税款,而是税务部门设置定税,也将监管乏力。

  各银行均表示要给套现点颜色看看

  据传,目前信用卡套现已成为不少人的一种理财方式。但对于信用卡套现是否涉罪,有关方面颇感困惑。

  按照1996年4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2006年2月,央行和银监会又发出了《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今年的4月27日,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四部门更联手出台《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信用卡套现再次视为欺诈。

  然而,这些没有实施细则的条款因操作性不强,产生的至多是精神威慑力。

  中信银行一位工作人员称:“规定是规定,操作起来并不像想象得那么简单。目前,一些银行为了占据信用卡市场份额,扩大业务收入,对套现行为事实上所持的态度是,只要该客户能按时还款,一般都不深究。”

  交通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说,各银行对套现监管松紧不一。银行方面近期都在加大对POS机交易的监控,但相比套现问题,银行更关心持卡人是否能按时还款。

  据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的李佳处长。她表示,信用卡套现行为已经引起了人民银行的高度关注,但因为还牵涉公安、工商等,人民银行目前正在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惩处,河南的具体方案目前还没有出台。

  据了解,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已经建立了专门用于侦测非法套现交易的监控系统,大额整数的频繁“消费”正被重点监控。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说,一旦发现某一商家或某一张信用卡出现了一日之内频繁大额交易,该监控系统会自动筛选出来。

  而中国银行凭借一个反欺诈侦测系统,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会自动进行甄别。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称,他们目前有能力看到一个客户在其他所有银行的信用卡额度以及还款记录。

  招商银行采取的是“前—中—后”防范运行体系,前端加强对于信用卡发卡环节审核,24小时全球实时交易监控系统在第一时间识别套现嫌疑交易,后端是加大对套现还款延滞后的催收力度。

  此外,多家银行也已经开始尝试提供信用卡ATM机取现业务优惠,广发行推出了全额取现业务,民生银行信用卡取现业务准备减免手续费。

  绳之以法,还是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尽管四部门的联合《通知》对信用卡套现声声喊打,但来自金融界内部认知迥异的声音和法律控制的宽松似乎显示,信用卡套现有摆脱有罪说的可能。

  有人认为,信用卡套现虽然是虚拟交易,但有消费者的需求,有供应者的“服务”,其间银行和银联也会获得交易手续费,且交易得越多,各方盈利也越多,这种“三赢”甚至多赢的行为,为何非要打击呢?

  本报信用卡套现揭秘系列第一篇报道发出后,更有不少读者发出质疑:在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这么难的前提下,连这种“短期小额融资方式”也要扼杀吗?

  而此前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金融专家在解读《通知》观点时称,《通知》更关心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和信用记录,要求发卡机构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同时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防止洗钱。四部门要狠命打击的实际上是信用卡的恶意套现,而非本报此次重点采访的非恶意套现。该金融专家认为,对“非恶意套现”,在技术上侦测有一定的困难,而现有法律在对其打击时,显得很无力,完全禁止信用卡套现非常困难,除非彻底取缔信用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将银行本应做好的风险控制工作推到持卡人的头上,是一种不公平。他认为问题不在于信用卡套现本身,而在于我国银行卡条例是否更新调整,信用卡涉及的多方关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和推动,这些都还缺乏法律来规范。

  潘辛平向媒体介绍,信用卡套现在香港并不违法,恶意套现不还则会被追究。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在超市就可以很方便地取现,消费者只要按时付给银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业活动。而同样,在美国只要持卡人没有签字,被盗用的金额就由商户和银行去承担。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对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教授向媒体记者表示,“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有难度”。他说:“有人就主张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实际上这就是一种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的行为。”但是如对套现中介按“非法经营罪”论处,则“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必须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条。“国家规定”的范畴须是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这就给我们的司法解释带来了难题。”胡云腾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法官受访时也表示,先消费后还款本身就是一种套现:持卡人自己兜里的现金暂时不动,而让银行先掏钱,这不是套现是什么?持卡人从ATM机上直接取出现金,自己兜里的现金还是暂时不动,这不是套现是什么?而进行现在所谓的“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无疑是希望减少利息成本,利用套出来的现金去投资,这样的持卡人从根本上讲是准备还款的。而不准备还款的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不用去套现,直接把信用额度挥霍掉就是了,反正也不准备还。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以上的,并且银行多次催缴不还,这样的情况被称为欺诈,这是恶意的行为。

  针对这种恶意套现的欺诈行为,《刑法》第196条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那些到期就还的非恶意套现行为,因其具有相当的市场需求,甚至有广泛的用户群体,“如果以刑法罪名进行制裁,涉及人数众多,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如果信用卡套现者在免息期内把钱还给银行,既够不上欺诈,也无从定罪”。

  网络上的议论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民间的声音。在搜狐新闻频道转发本报此次系列报道的文章后,有大量跟帖,多数声音认为,非恶意信用卡套现无罪,理由是取现也好,套现也罢,本是信用卡的基本融资功能,禁用这些功能,将极大削弱信用卡存在的意义。

  尾声

  截至记者发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发出通知:信用卡广告中不得含有“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贷款”、“POS消费提现”、“刷卡取现”、“办卡刷卡一条龙服务”、“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等违法违规提供信用卡办理和提现服务的内容。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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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9/2009 10:41:37 AM, 人气 :1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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